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终138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威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通达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思思,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城市大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石家庄威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3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是否为威远公司工作人员,其与威远公司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二、欠付被上诉人的工程款数额是多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系由***、***双方签字,在二审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对欠付的工程款114585元予以认可,对被上诉人主张的24000元和62100元不予认可。因一审中,***并未出庭,一审法院对以上问题均未审查,为了查清事实,请一审法院考虑是否应追加***作为当事人或者对***进行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3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石家庄威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卢亮
审判员张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