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威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石家庄威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奇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83民初911号
原告:石家庄威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通达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745432238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奇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通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456978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增建,河北一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石家庄威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奇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威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北奇峰化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增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中,原告石家庄威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威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自愿处分,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威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5元,减半收取2677.5元,由原告石家庄威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丁维奇
人民陪审员*存
人民陪审员张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