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威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石家庄威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河北鑫源顺发化工化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72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威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通达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军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思思,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鑫源顺发化工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井陉县岩峰村南。

法定代表人:韩国宏,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威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鑫源顺发化工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终11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威远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对2015年9月17日、18日所转的171万元为威远公司退还鑫源公司多支付的合同款项未予采信和认定,现威远公司有新的证据即2015年8月31日签订的《3台造气炉、3台凉水塔检修合同》(价款1750000元)、《压缩冷排制作安装合同》(价款1400000元)、《5000M3湿式直升气柜检修合同》(价款1850000元)、《合成废热回收器修复制作合同》(价款850000元)和2015年9月2日签订的《醇烃化改造安装工程合同》(价款1600000元)、2015年9月4日签订的《压缩机检修合同》(价款600000元),合同签订当天鑫源公司即向威远公司给付171万元的预先支付款。之后因种种原因六个合同并未真正履行,所以威远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17日、18日向鑫源公司转款共计171万元。现新证据确实能证实二审法院没有认定的171万元的事实。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六份合同在本案起诉之前已经存在,但其在原审中未予提交。一审中再审申请人称系因被申请人的徐跃全经理说要用钱故退回171万元,二审中再审申请人称案涉171万元是退还的被申请人多支付的合同款项。再审申请人说法前后不一,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对案涉171万元另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综上,威远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威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曲大鸣

审 判 员  孙学良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付竹竹

书 记 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