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3民初3161号
原告:***威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通达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7454322381。法定代表人:王军海,该公司执行董事,住址:河北省晋州市。
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25日,住址:河北省井陉县人。
原告***威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20)冀0183民初3161号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90元,减半收取计10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姜赛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