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延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石家庄市延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施龙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民初607号之一
原告:曹立校,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亚肖,北京市尚公(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延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85号华府园银座4-1603室。
法定代表人:施龙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菁,该公司员工。
被告:施龙宝,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曹立校与被告石家庄市延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施龙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曹立校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立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立校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曹立校负担。
审 判 长  赵江云
人民陪审员  李秀云
人民陪审员  季艳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包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