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民初60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亚肖,北京市尚公(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延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85号华府园银座4-1603室。
法定代表人:施龙宝。
被申请人:施龙宝,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85号华府园银座4-1603室。
上述二被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菁。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延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施龙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20)冀0104民初607号民事裁定,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延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路西支行账户(账号:13×××63)存款1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江云
人民陪审员 李秀云
人民陪审员 季艳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包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