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延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延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辖6号
原告: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石市开发区天桂街65号。
法定代表人:张怀民,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延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85号华府园银座4-1603室。
法定代表人:施龙宝,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延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由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
原告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2月,原被告双方就磁县北贾璧乡20兆瓦光伏电站架空输电线路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就工程内容、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价款、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达成一致。2017年2月10日,原告将工程预付款19万元汇至被告账户,被告收到预付款后一周即2017年2月17日给原告发函,要求将合同总价从95万元变更为至少133万元,调增38万元,如不能调增,被告就不安排人员进场,并退还原告预付款。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被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原告有法定解除权,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使原告损失不再扩大,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退还合同预付款。直至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依然未退还预付款。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退还原告工程预付款19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1732.5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石家庄市延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的住所地不是河北省磁县,是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石市开发区天桂街65号。双方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该合同的甲方为本案原告,双方对管辖权的约定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协议管辖的法院虽为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位于磁县,故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该院对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遂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冀0427民初734号民事裁定,驳回石家庄市延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石家庄市延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延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签订的《邯郸磁县20兆瓦光伏电站架空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中约定:“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如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有效约定。合同甲方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石家庄市高新区石市开发区天桂街65号,故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错误。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二审裁定为:1.撤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8)冀0427民初734号民事裁定;2.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接到本案卷宗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依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该院没有管辖权,遂上报请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协议管辖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报请本院对本案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虽然本案双方当事人在《邯郸磁县20兆瓦光伏电站架空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中订立有协议管辖条款,即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甲方(指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但上述约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而无效,故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因涉案不动产位于河北省磁县辖区内,本案应由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本案由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意见,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应由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薄宝祥
审判员  苏 晨
审判员  梁俊丽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