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延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延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802民初6354号
原告:**,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河北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靳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某。
被告:石家庄市延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东电力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施某,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电建河北工程公司、延东电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电建河北工程公司、延东电力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电建河北工程公司、延东电力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锦民
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