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802民初6355号
原告:**,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河北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靳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某。
被告:石家庄市延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东电力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施某,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延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延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延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锦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