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华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新乐市澳源影城有限公司、河北国华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184执513-1号
申请执行人:新乐市澳源影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晓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国华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彬,执行董事、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乐市澳源影城有限公司与河北国华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民终89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国华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志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