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184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新乐市澳源影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晓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国华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彬,执行董事、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乐市澳源影城有限公司与河北国华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民终89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国华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231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志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