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兆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兆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民终19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兆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石家庄长安区西兆通镇西兆通村。
法定代表人:闫惠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间。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河间市供电分公司,住址河间市曙光中路北侧。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家庄市兆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河间市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4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一、本案被上诉人********系由其雇佣,但二审中上诉人提供证据证明,***曾于2017年4月10日起诉至原审法院,诉状中明确称其是受河间市瀛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雇佣。应对该基本事实予以核实,以确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本案应进一步核实***触电原因,以确定侵权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的承担。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4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石家庄市兆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