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兆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兆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河北顺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3民初1152号

原告:石家庄市兆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三角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闫惠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彦斌,石家庄市正定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安大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马小军,职务经理。

被告:河北顺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塔元庄村。

法定代表人:马彩霞,职务经理。

原告石家庄市兆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河北顺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石家庄市兆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7429724.52元及违约金1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年底,我公司承揽被告河北顺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正定县设备安装工程,双方充分协商后签订《水上嘉年项目高压线路及配电室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当时合同约定总工程款暂定1000万元,我们按照约定施工,可是被告公司一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进行了变更,经被告确认总工程款变更为12929724.52元及20万元的协调费。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施工的工程在2018年5月10日前全部完毕并验收送电。被告也在2018年对该项目进行了使用,对我公司的安装工程没有任何异议。可是被告公司在我们多次催要的情况下,仅仅支付了570万元工程款,剩余7229724.52元工程款及20万元协调费一直没有支付。被告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是被告河北顺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全资出资人,依法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故此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判如所请。

被告河北顺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管辖异议申请,其认为被告河北顺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水上嘉年项目高压线路及变配电室设备安装工程合同》的第十四条14.1约定“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已经约定管辖,本案应由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家庄市兆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顺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签订了《水上嘉年项目高压线路及变配电室设备安装工程合同》,该合同第十四条14.1约定: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中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由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裁决,故本案诉争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家庄市兆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08元,不再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闫建霞

审判员  韦会同

审判员  程计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燕 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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