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21民初1618号
原告:天水延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远门乡安业村安业川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
被告:***市兆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水延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兆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市兆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支付天水延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工程款52000元,天水延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延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延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天水延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