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21民初645号
原告:成江鱼,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住清水县。
被告:***,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清水县远门乡安业村人,住清水县。
被告:***,男,200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清水县远门乡安业村人,住清水县。
法定诉讼代理人:***(系***母亲),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住清水县。
被告:***,女,2012年9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清水县远门乡安业村人,住清水县。
法定诉讼代理人:***(系***母亲),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住清水县。
被告:***,男,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清水县远门乡安业村人,住清水县。
被告:***,女,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清水县远门乡安业村人,住清水县。
被告: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6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塔北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市兆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镇***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天水延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水县远门镇安业村安业12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已故)。
法定诉讼代理人:***(***之妻),系天水延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监事。
原告成江鱼诉被告***、***、***、***、***、***、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成江鱼申请对伤残等级、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进行鉴定;被告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成江鱼申请追加天水延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市兆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通知其参加诉讼。开庭审理后,当事人要求庭外和解,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市兆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一次性支付成江鱼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0000元。成江鱼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成江鱼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江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8元,减半收取1284元,由成江鱼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