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福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朔州市平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河北福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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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603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朔州市平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武军,该局局长。

地址:平鲁区井坪镇平阳西街36号。

委托代理人卢国山,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朔州市平鲁区人,朔州市平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股股长,现住平鲁区。

被申请执行人河北福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福庆,该公司经理。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支农路24号。

申请执行人朔州市平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河北福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朔州市平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案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朔州市平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案强制执行申请,其请求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朔州市平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该案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孟文吉

审判员巩文军

审判员卢润

二〇一八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赵耀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