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执127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7月22日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刚,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828民初43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13×××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上述冻结金额为限额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 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