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盛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石家庄盛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石家庄盛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803民初1901号
原告:兰和全,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盛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大老虎沟龙泉山庄居住小区第3幢1单元201号。
负责人:*清稳,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盛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清太,男,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兰和全与被告石家庄盛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被告石家庄盛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和全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石家庄盛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负责任人***、被告石家庄盛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清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和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石家庄盛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73870.00元;二、判令被告石家庄盛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份至2017年12月份,原告带领工人为被告一提供劳务,后施工活动结束,被告并未支付原告劳务费,原告多次找到被告一要求其支付劳务费,被告一于2019年2月12日为原告出具付款说明一份,载明应付原告工程款(劳务费)104870.00元,后被告一于2019年3月6日支付原告30000.00元,2019年6月7日支付1000.00元,尚欠原告73870.00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一要求支付剩余款项,但被告一以各种理由拒付,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被告二应对被告一应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石家庄盛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负责人辩称,原告的欠款金额有一部分是属实的,这不光是一个工地的,我们俩对账,他出示的证据和我们项目经理确认的,2019年初我们确认的,当时因为工地不给我结账,我没有钱给原告,诉状中说我已经给付原告的款项属实。欠款和总公司没有关系。
石家庄盛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施工合同是***个人签署,既没有分公司盖章也没有经我公司允许,我公司始终对该施工项目不知情,属于***个人行为。原告与***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与我公司没有合同关系,我公司与第一被告负责人***之间有承包经营协议,双方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一被告有其独立的账户和财产,第一被告公司发生的债务应由其自行承担,由其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12日,被告石家庄盛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负责人***向原告出具“付款说明”一份,该说明载明:“2019年2月12日前共欠兰和全工程款104870.00元,于2019年3月3日前付给兰和全工程款50000.00元,其剩余工程款于2019年8月节前付清,特此说明(以上金额以会计对账为准)。欠款人:*清稳,并加盖石家庄盛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公章”。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证实其与石家庄盛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付款说明中所欠工程款实为劳务费,石家庄盛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尚欠原告劳务费73870元事实存在,石家庄盛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质,其民事责任由石家庄盛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石家庄盛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答辩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盛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兰和全劳务费人民币738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兰和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46.75元,减半收取计823.37元,由被告石家庄盛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