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682民初2032号
原告:石家庄盛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新石北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80100745480056U。
法定代表人:**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北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丽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定州市北方(定州)再生资源产业基地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7X3DF7Q。
法定代表人:逯士桥,公司监事。
原告石家庄盛鑫消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鑫消防)与被告河北丽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鑫消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丽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鑫消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832469.7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截至起诉之日为18106.21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留守工地人员的看护、住宿费用的损失3304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7年6月14日,原告盛鑫消防与被告丽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北方(定州)再生资源产业基地内,河北丽乐废塑料回收加工项目厂房(北段1#车间和库房)的所有消防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款按进度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至2017年8月底,原告完成近两个月共1387449.52元的工程量,并经监理单位验收。根据合同第九条:“本工程无预付款,按每个月进度款的60%支付*****”被告应当支付已完工程60%的工程进度款即832469.7元。随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关材料,要求被告尽快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免影响下程进度。遗憾的是,虽经原告多次申请,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导致原告资金严重短缺,无法继续施工,并因此造成留守工地人员看护费用和住宿费用等损失。现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履行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83246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赔偿损失。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丽乐公司未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盛鑫消防从事建筑业,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丽乐公司在北方(定州)再生资源产业基地内投资建厂从事废塑料回收加工项目。2017年6月14日,原告盛鑫消防与被告丽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北方(定州)再生资源产业基地内厂房(北段1#车间和库房)的所有消防工程,工期为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30日,约定工程款按进度支付。合同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本工程无预付款,按每个月进度款的60%支付,工程档案齐全,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付已完工程款的70%,竣工验收付至结算款的95%……”。北京高屋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作为丽乐公司的监理单位,其职责即代为丽乐公司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理,监督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事项。盛鑫消防在监理单位审核后于2017年7月15日开始进入现场进行施工,于当年8月底前按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原告提交了从不同角度拍摄的工程完工照片和工程计量报审表证实已经完成工程进度。完成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后,盛鑫消防要求丽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60%的工程款,并于2017年9月初向丽乐公司的监理单位北京高屋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提交了建设工程预算书、工程计量报审表、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北京高屋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签字盖章证实工程已经完成,提请被告进一步核实,工程量已经完成合计1387449.52元,被告应付款项为832469.7元尚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被告的营业执照、被告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设施工合同;施工申请表、施工机械设备报审表、施工组织方案报审表;工程材料报审表、产品合格证书及检测报告;材料认价单;工程照片;检测报告,检验报告;工程计量报审表、工程量统计报表、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工程预算书及工作联系单;现场照片8张;原告损失方面的证据等及当事人的当庭*述证实。
本院认为,盛鑫消防与丽乐公司签订的河北丽乐废塑料回收加工项目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一经签订,订约双方应按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盛鑫消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一定的工程量,其完成的工程量亦经丽乐公司的监理单位予以审核后提交丽乐公司进一步核实,监理公司在盛鑫消防施工时履行了监理职责。丽乐公司收到工程款审核文件后应及时审核并支付工程进度款,其未予支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进度款832469.7元。原告所诉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盛鑫消防关于损失33040元的证据不足,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丽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拖欠原告石家庄盛鑫消防有限公司已完工工程60%的工程进度款832469.7元;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盛鑫消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54元由河北丽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萌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