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24民初377号
原告:***,女,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
原告:***,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
原告:闫克东,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小焕,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军,沽源县平定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沽源县西辛营乡西辛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沽源县西辛营乡西辛营村。
法定代表人:苗世海,系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东,系该村会计。
第三人:河北恒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创新大厦**B210。
法定代表人:翟中原,系该公司董事长。
***、***、闫克东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闫克东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闫克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闫克东负担。
审 判 长 罗 涛
人民陪审员 张秀丽
人民陪审员 范灏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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