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舒兰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83民初1122号
原告:***,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李相伟,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舒兰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艳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奚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