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83民初1112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与舒兰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7元,由***负担。
审判员 邱 硕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孙嘉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