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保定市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与舒兰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609民初345号

原告:保定市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高林村镇何庄村。

法定代表人:郑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晖,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兰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吉谷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相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保定市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市政公司)与被告舒兰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舒兰市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光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史晓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兰市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光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舒兰市政公司给付所欠货款45874元,并支付违约金9174.8元;2.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5日,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市政产品检查井砌块。根据被告要求,原告共分四批将货物送交了被告建设的舒兰市所属道路工程工地,合计货款45874元。此后经催要,被告答应在收到原告货款发票后立即偿付全额货款,原告将发票交付被告后,被告未支付货款。2018年11月5日,被告签署《企业往来询证函》再次确认欠款金额,但仍然拖欠至今。

舒兰市政公司未作答辩。

华光市政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原告名称由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变更为保定市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2.出库单六张;3.供需合同一份;4.往来征询函一份;5.总额为45874元的发票复印件两张。因舒兰市政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反驳意见和反驳证据,故对华光市政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认定如下事实:

2016年9月15日,供方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现华光市政公司)与需方舒兰市政公司签订《供需合同》,约定:产品规格型号、商标、计量单位、单价、购买数量如下:检查井砌块φ700型(308×140×170)600块,单价8.5元,小计5100元;检查井砌块φ1500型(382×200×190)1800块,单价13元,小计23400元,合计28500元,本单价执行日期为2016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若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双方协商对以上单价进行调整,协商不成,以合同约定为准。付款方式:货款年底结清。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供方负责运输,卸车费用由需方负担。办理方式: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于每次发货前,需方应提前5天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白郁(身份证号2202221971××××××××电话137××××5100)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供方销售负责人订货。违约责任:合同双方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如任何一方违约,则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给予赔偿对方。合同签订后,华光市政公司将φ700型检查井砌块1010块、φ1500型检查井砌块2253块、道路井盖100个交付给舒兰市政公司后,舒兰市政公司未给付货款45874元。华光市政公司致舒兰市政公司的《往来征询函》载明:“截止至2018年11月5日,我公司账面显示尚有贵公司欠我公司货款45874元,请核对以上数字,如有疑问请求致电我公司财务部核对;如核对无误,请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舒兰市政公司加盖了公章,负责人白郁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舒兰市政公司购买华光市政公司的检查井砌块等,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华光市政公司要求舒兰市政公司给付所欠货款45874元,本院予以支持。华光市政公司要求舒兰市政公司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违约金9174.8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舒兰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市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5874元及违约金9174.8元,共计5504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舒兰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立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少华

书 记 员 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