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舒兰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83民初2944号
原告:**,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舒兰市吉谷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舒兰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舒兰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晟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