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蓝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8民初2686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裕华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裕华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兆辉,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众美·***20AB4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蓝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46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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