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民初1859号
原告:六盘水鑫瑞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乡响水社区。
法定代表人:苏列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维,系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明,系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钟志强,系该公司董事。
被告:**,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原告六盘水鑫瑞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因原告六盘水鑫瑞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六盘水鑫瑞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计572元,原告六盘水鑫瑞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未预交。
审判员 贝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石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