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民特23号

申请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众美·梧桐苑20AB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009772C。

法定代表人:钟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庆锋,广西庆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马山县,公民身份码号:452127197802203022。

申请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公司请求:撤销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91号仲裁裁决,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理由:本案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的背景可以看出其适用的范围是确定劳动关系,而并非处理工资纠纷的直接依据。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工资的前提条件是认定劳动关系以及具备支付工资的依据,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请求劳动仲裁委认定劳动关系,仲裁委也没有认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和认定被申请人与案外人车AA的用工关系,而是直接裁令申请人支付工资给被申请人没有法律依据。2、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车AA的关系均不明确的情况下,劳动仲裁委直接对被申请人请求予立案并作出裁决,属于劳动仲裁尚未无管辖权的情形。3、被申请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被申请人隐瞒在工作期间并不知道申请人与车AA存在铺砖工程分包关系,被申请人主张工资是车AA发的,又主张不清楚申请人与车AA的关系是矛盾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与车AA之间应是合伙承包关系,申请人无法证明这个关系,被申请人应该是隐瞒证据。综上,恳请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要有前述情形出现,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要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因此,仲裁裁决是可以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在不确认双方是否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裁决**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向劳动者支付被拖欠的劳动报酬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二、本案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引发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有管辖权;三、申请人并没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隐瞒了足以影响裁决结果的关键证据,被申请人不知道申请人与车AA存在铺砖工程分包关系不属于隐瞒证据的情形。综上,申请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申请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帮

审判员 覃若鹏

审判员 覃 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莫章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