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83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6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执行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12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688591.59元及自2018年7月17日至实际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上述款项。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于2020年7月2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存款,期限一年,并划拨得款3585.72元。
三、本院通过佛山市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于2020年4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于中国农业银行5812账户,期限一年,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于中国农业银行4617账户,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Y×××××号牌车辆,期限二年,由于该车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3585.72元,该款退部分执行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也不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振宇
执行员 曾永城
执行员 岑家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妙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