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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5940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众美梧桐苑20AB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009772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与被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