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5940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众美梧桐苑20AB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009772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与被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