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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城县**玻璃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2189号 原告:鄄城县**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常**,经理。 被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住山东省鄄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鄄城县**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8月3日原告鄄城县**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鄄城县**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原告鄄城县**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腾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