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春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3280号

原告: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23号中浩商务楼23D。

法定代表人:杨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浩森,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春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永泰街47号信达花园E07-103。

法定代表人:林伯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雨泉,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7年10月20日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原告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春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08元,减半收取计15304元,由原告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晓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