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3280号
原告: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23号中浩商务楼23D。
法定代表人:杨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浩森,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春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永泰街47号信达花园E07-103。
法定代表人:林伯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雨泉,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7年10月20日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原告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春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08元,减半收取计15304元,由原告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晓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