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054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营村丰产路。
法定代表人:杨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海波,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聪蕾,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华电产业园6号院E座中建二局大厦。
法定代表人:石雨,总经理。
第三人:石家庄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新区新城大街5号宝能中心7号楼2601室。
法定代表人:孙雪鹏,总经理。
原告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石家庄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京0112民初3048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03737.7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03737.7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灵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雪彤
书 记 员  黄建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