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0540号
原告: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杨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海波,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聪蕾,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石雨,总经理。
第三人:石家庄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雪鹏,总经理。
原告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石家庄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灵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建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