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金科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8098号
原告: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营村丰产路。
法人:杨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海波,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聪蕾,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正定新区天山熙湖4号楼1单元1801室。
法定代表人: 赵黎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付强,石家庄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石家庄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2021年5月28日,原告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相淑朝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