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31民初691-1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原告:***,男,1963年5月1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原告:张力克,男,198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涛,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杨光,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8494661D。
被告: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力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96805810K。
原告***、***、张力克与被告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力克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力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杨新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伟
书 记 员 武彦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