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第三建筑公司

灵寿县第三建筑公司、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26执87号
申请执行人:灵寿县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灵寿县城北街。
法定代表人:侯小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正南北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魏献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灵寿县第三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126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