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26民初551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被告:***,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被告:灵寿县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灵寿县城北街。
法定代表人:侯小三。
原告***与被告***、灵寿县第三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