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诚盟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大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91民初224号
原告:河北诚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韩通村友谊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0966116065。
法定代表人:王沙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敬,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大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邱头镇岗邱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36010538610。
法定代表人:顼林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增,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诚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大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诚盟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诚盟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计477.50元,由原告河北诚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进军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赫暄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