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石民六终字第001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大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邱头镇岗邱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河北大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4)藁民初字第01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大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涉案工程是***与***、***合伙承包,且已经把所有工程款支付完毕。***也认可收到过***、***相关款项但称与本案无关。现上诉人河北大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中要求追加***、***参加本案诉讼。如上诉人河北大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实向***、***支付过相关款项,应当追加上述二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4)藁民初字第018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