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大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石民六终字第001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大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邱头镇岗邱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河北大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4)藁民初字第01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大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涉案工程是***与***、***合伙承包,且已经把所有工程款支付完毕。***也认可收到过***、***相关款项但称与本案无关。现上诉人河北大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中要求追加***、***参加本案诉讼。如上诉人河北大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实向***、***支付过相关款项,应当追加上述二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4)藁民初字第018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