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民初1251号
原告:***亿门窗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大石庙镇粮库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MA07NR1W02。
法定代表人:王维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德荣,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久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同兴街(原一建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109245503K。
法定代表人:魏志强,职务:总经理
原告***亿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久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亿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6.90元,减半收取82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曲云泽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何志伟
书 记 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