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久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久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6978号
原告:***,男,1973年4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黄大鹏,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久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同兴街(原一建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109245503K。
法定代表人:魏志强。
原告***与被告***、黄大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久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吕 明
书 记 员  李雪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