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久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久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民初217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1日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久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同兴街1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828109245503K。

法定代表人:魏志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4年4月15日生,满族,个体,住天津市滨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红,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久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晓立

人民陪审员  姜海艳

人民陪审员  刘文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张 岩

书 记 员  肖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