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民初217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1日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久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同兴街1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828109245503K。
法定代表人:魏志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4年4月15日生,满族,个体,住天津市滨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红,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久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晓立
人民陪审员 姜海艳
人民陪审员 刘文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张 岩
书 记 员 肖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