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730民初1553号
原告:***,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现住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久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志强。
住所地:承德市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久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拖欠的沙料款及运费5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挂靠久泰公司的个人,用久泰公司的资质从原告处进砂石料,现拖欠5万元砂料款及运费,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
二被告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挂靠久泰公司的个人,用久泰公司的资质从原告处进砂石料,提供票据31张,可以证实被告***的欠款情况。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砂料款及运费5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给付原告***砂料款及运费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
被告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久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