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久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久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8民初1219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

被告:***,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久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围场镇同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109245503K。

法定代表人魏志强,职务经理。

被告:白子忠,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

被告:董士平,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

被告:葛亚军,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

被告:荣亚莉,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

原告***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久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白子忠、董士平、葛亚军、荣亚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五被告给付拖欠原告材料款人民币117471.00元及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10000.00元,合计127471.00元,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30日至2017年1月25日间,被告***及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久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先后五次在原告处购买砂浆、腻子粉、石膏粉,合款137471.00元,分别由被告白子忠、董士平、葛亚军为原告出具了收据,后被告***给付20000.00元,下欠人民币117471.00元,经原告向被告催要,各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7日追加荣亚莉为本案被告,又于2020年5月15日申请对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久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白子忠、葛亚军、荣亚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久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白子忠、葛亚军、荣亚莉的撤诉。

审判员  王文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桐桐

书记员吴香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