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久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8执13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4日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代理人宋慧娟,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长江,男,1978年5月10日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久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同兴街。
法定代表人魏志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长江、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久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8民终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1000.00元,缴纳执行费1265.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9年5月23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9年7月18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五、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李长江借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久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北京军区承德房管处发包的围场军旅花园小区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承德房地产管理处的工程款,但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久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在同系列案件提出执行异议,另案正在复议阶段,暂无法处置;
六、2019年10月27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七、2020年4月24日本院进行第三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八、2020年4月24日,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九、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长江、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久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828民终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鹏飞
审判员  崔 超
审判员  丛熠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屈利然
书记员李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