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8民初669号
原告承德凯拓新型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金字村2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1968年3月23日生,汉族,该公司销售经理,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久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原一建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5月10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承德凯拓新型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久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承德凯拓新型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凯拓新型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凯拓新型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承德凯拓新型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