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高邑凤城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金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27民初871号
原告:高邑凤城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邑县工业南路东头路北。
法定代表人:臧淑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北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金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红旗大街**翰林观天下**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邑凤城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金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高邑凤城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邑凤城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25元,减半收取计6562.5元,由原告高邑凤城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强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苏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