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伍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河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503民初158号 原告:***,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河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及二倍工资58万元;2、由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7.65万元(从2018年10月份到2023年3月份);以上合计65.65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0月初在被告单位工作,从事班长职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每月固定工资为1.2万元,2021年6月份原告任项目经理职务,工资为每月1.5万元,外加每月2000元生活费,共计1.7万元。原告于2023年3月份因为家中有事向被告请假,之后被口头通知已经被无理由解雇。被告从2021年3月份起即拖欠原告工资,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支付。原告无奈之下向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被该仲裁委作出双劳人仲不字〔2023〕第7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河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为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村,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司 洋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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