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伍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中材远大高温材料有限公司、河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8539号 申请人:山东中材远大高温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MMUG817,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西五路27号御景国际6号楼1**010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5794168373R,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苗未城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中材远大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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