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82民初1711号 原告:***,男,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讯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开原市铁东街3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 被告:***,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开原市。 原告***与被告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高 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付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