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82民初1711号
原告:***,男,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讯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开原市铁东街3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
被告:***,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开原市。
原告***与被告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高 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付姣姣